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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2 17:03


20205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法定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每年安排1—2个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询问会的市人大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上述对象统称为询问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一委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上述机关、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询问议题;

(二)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三)制定询问实施方案;

(四)举行询问会;

(五)跟踪督办。

第七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来确定,实行一事一询。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专题询问涉及工作的调查研究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承办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掌握实情,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和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事项、询问目的、重点内容、应询机关、方法步骤、会议议程、参加人员、主持人、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等。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实施方案后,承办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应询机关配合工作,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询问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参会人员名单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会举行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材料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询问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询问人应当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以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举行,或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时增加专题询问程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委托其他相关负责人出席询问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议题邀请专家学者、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等担任咨询员。

第十二条 询问会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介绍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

(二)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就询问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

(三)进行询问和应询;

(四) “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发言;

(五)总结。

根据实际需要,询问会期间可以安排分组审议。

第十三条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机关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进行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人提问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询问人根据应询人回答问题情况,可以追问。其他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应询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现场回答询问。对于因情况不太清楚、确实难以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询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后,可以不作答复。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除涉秘等内容外,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会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询问情况、询问前调查研究情况、会议审议情况,整理形成专题询问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应询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相关询问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对应询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后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视情对应询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不过半数的,应询机关应在一年内再次作整改情况报告。应询机关对询问存在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询问人反映强烈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进一步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十九条 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