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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7 14:05

20177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保障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领导。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法制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听取其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履行监督工作方面的职能。一是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工作的监督。二是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综合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二)承办与立法工作相关的职能。对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或法规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集工作。
  (三) 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五) 加强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络沟通。对市相关执法部门和区镇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 组织代表开展相关法制工作。在同级人大代表中组织进行对法制工作的征询建议,开展视察法制建设工作等活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暂由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法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2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法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重大复杂事项的审议,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相关工作报告发给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由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议案及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在法制委员会会议前开展调查研究,召开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可以聘请或组织相关专家、顾问队伍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对有关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分析研究。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实施综合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和相关建议。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草案,提请法制委员会讨论,由法制委员会决定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
  法制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草案和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议全体委员会议同意,可以暂不决定。会后法制委员会可组织调查研究,或交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驻人大机关委员和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研究和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成员、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员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