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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7 14:04

20177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七至九人。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产生,其组成人员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请示和汇报。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三)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执行情况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调研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七天发出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应当派员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的其他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第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