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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6-05 17:01

20175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汇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需在会前按照相关制度请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前,将会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及时通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汇报等相关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天前报送常务委员会。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各镇人大主席或者副主席一人;
  (五)各市代表小组组长;
  (六)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
  (七)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
  常务委员会依法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和汇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提案人重新研究,提出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由市长到会报告。市长也可委托副市长或者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议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重要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以书面形式或文件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各项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如实回答。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组织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实行一事一询。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本次或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以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短明确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发言时间过长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向发言人提示注意。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