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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15 10:48

20141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畅通代表反映民意的渠道,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人大常委会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的代表为太仓市人大代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主要听取代表反映以下内容:
  1.有关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方面的情况;
  2.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方面的情况;
  3.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过程中的问题;
  4.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方式:
  1.代表要求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代表,专题听取代表意见。

  五、负责接待的同志不直接答复处理问题,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凡涉及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在组织调查、初步摸清情况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处理,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2.凡涉及“一府两院”工作的问题,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3.凡涉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方面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一府两院”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代表的答复,凡由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直接答复本人;其余的均由办理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抄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接待代表日的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