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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14 10:15

20069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驻会委员明确分工,负责联系各代表小组;兼职委员分别联系所在代表小组,并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分批安排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参与讨论并可发表意见。每届任期内原则上安排每位人大代表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太仓人大》网站和其它书面材料向人大代表提供信息,使代表了解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对作出的有关决议。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通过《太仓人大》网站、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随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及时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办公室要及时汇集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区别情况,交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六、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了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的情况,并及时转达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按照有利工作、方便活动、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活动。代表小组每两个月至少活动一次。可以几个小组联组进行,可以邀请当地的全国、江苏省、苏州市人大代表参加,也可邀请部分镇人大代表参加。


  八、为便于人大代表履行职务,代表所在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市人大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组长例会,通报常委会工作、交流各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等。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4年太仓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太仓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人民代表加强联系的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