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1-12-14 10:12
(2006年11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要努力加强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熟悉和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切实履行职责,积极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权力,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会议发言应围绕议题进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联系有关方面代表和群众,为提高会议质量准备好发言材料或提纲,为更好地履行职权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 对会议表决的议案或决定,要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后要积极宣传和贯彻会议决定。
第八条 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或视察活动。调查或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自觉接受监督;要按照常委会的安排,按分工联系市代表小组和镇人大,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要廉洁自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不准有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损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要保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