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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4 10:07

200611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密切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  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  实事求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  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批评、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条  与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合并,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访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信访室与办公室信访科合署办公,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常委会明确一位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室明确一位副主任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明确一位副主任为兼职信访干部。各镇人大秘书为信访联络员。


  第五条  常委会信访室和办公室信访科是代表常委会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  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受理或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  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与上级人大信访机构的联系;

  (三)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  及时向领导报送重要信访情况,并提出受理、办理意见和建议;

  (五)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疏导和劝返滞留机关的信访人员,维护机关信访工作秩序;

  (六)  汇总各工作委员会的信访情况,并予沟通、协调。


  第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协助办公室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  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直接给本委员会的信访事项;

  (二)  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  办理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  为信访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

  (五)  及时将信访事项办结情况送办公室汇总、备案。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二)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四)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  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  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  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信访科和各工作委员会应认真受理接待来信来访,及时登记、拟办。凡属常委会直接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将有关材料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按照领导批示办理或受理;其他信访件可经办公室或工作委员会分管主任批办后由信访科转办。


  第九条  经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该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依法应由常委会处理的,按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由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处理;

  (二)  对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通过信访科转送其他机关;

  (三)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第十一条  对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无充分理由未按期限办结的,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进行催办、督办。对承办单位上报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审查中如有不同意见的,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对暂不结案的,应告知承办单位,要求重新调查核实。凡处理结果对信访事项没有作出确切说明的,或者具备了条件而没有解决的,应予催办、督办。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及信访科或各工作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回函或结案报告后,应及时答复信访人,并配合办理部门和单位努力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结案报告送信访科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设立信访组,负责处理大会期间的信访事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将登记、办理的信访材料、案卷及时整理,统一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六条  对进行控告、检举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应当保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