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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选举委员会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1 10:58

20211130日市选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按选区进行。每个选区至少应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并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

三、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事先公布召开见面会的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

四、各选区的每一位代表候选人应当按照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的安排,按时参加与选民的见面会。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不能参加见面会的,应当及时告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征得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

五、参加见面会的选民为本选区各选民小组所推荐的选民代表,参加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本选区的其他选民如果提出参加见面会要求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确定。选民代表在参加见面会前,应当广泛征求选民意见,并将选民意见在见面会上反映出来。

六、每位代表候选人在见面会上,应按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统一规定的时间,作介绍自己情况和自己当选代表后打算的陈述发言;超过规定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中断其发言。

七、代表候选人在发言中不得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的言辞,也不得对其他代表候选人进行评论。否则,主持人可以终止其发言。

八、每位代表候选人发言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选民的提问,并认真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提问的时间,不得少于代表候选人介绍自己情况和自己当选代表后打算的发言时间。

九、代表候选人发言、接受选民提问,可以逐人进行。

十、选民在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提问,提问不得超过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规定的时间。

十一、选民提问的内容应当是关于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后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问题。与此无关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可以中断其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不作回答。

十二、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时,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指定专人对见面会的情况进行记录。见面会结束后,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作出书面汇报。

十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必须在选举日之前举行。

十四、各选区组织召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应当事先向选举委员会报送召开见面会的方案,并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十五、本办法由太仓市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