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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2 10:55

20211011市选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计算年满十八周岁截止时间,以市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各选区应依法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对迁出本选区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对死亡的人员从选民名单上除去。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三、户籍在本市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在所在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应到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也可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果上届已在本市参加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民登记;上届不在本市参加选举的,这次本人愿意参加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选区选举的,应在市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的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五、户籍在本市且外出的选民,一般仍应在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并由家属通知其本人,可以回来参加投票选举,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本人要求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可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原选区则不再将其列入选民名单。

六、户籍在本市,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选民,在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在外地工作的,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七、本市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又未参加工作单位选民登记的选民,可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主动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八、持有本市户籍迁移证待入户,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选民,可持户籍迁移证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九、在本地结婚但户籍尚未迁入的外来人员,上届参加过本市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选民资格核对后,仍可在本地进行选民登记。上届未参加本地选举或离婚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十、驻在本市的部属、省属和苏州市属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参加所在单位的选民登记。

十一、本市户籍的企业内部退养、长期休病假、停薪留职等离岗人员,一般在其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根据本人要求,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聘用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如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由所属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单位通知离、退休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居住在外地的,也可以持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十三、驻太部队中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海警中队)按照军队选举办法参加部队选区的选民登记,消防救援中队、边防检查站按地方选举办法在驻地参加选民登记。

十四、工商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企业,其人员参加企业经营地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

十五、全脱产学习培训的在职人员,一般在所在学习、培训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六、单位之间长期借用人员,一般可在借用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七、由于房屋拆迁等原因临时投亲靠友借居的选民,由本人取得常住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借居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八、户籍已从原居住地迁出而尚未在现居住地转入户籍的,可凭迁移户籍的证件,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九、已迁居新居住地而户籍仍在原居住地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十、户籍在本市的出国出境务工、经商、学习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探亲居住)的人员,在其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十一、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本市工作的,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选区选民登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不参加选民登记。

二十二、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市选举委员会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对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因传染病疫情正在接受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可以由选区委托专业医务人员负责选民登记工作,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因各种原因,选民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经市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经市选举委员会批准,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二十三、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选民登记。

二十四、被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予登记的人员名单,由镇选举委员会或者有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市选举委员会备案。

二十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区选民登记。

二十六、选民名单加盖选举委员会或经市选举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印章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市、镇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市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十七、在选举日前,应当依法对选民名单进行复查,对符合选民资格的,列入选民名单;对不符合选民资格的,予以除名,并且以选民补正榜予以公布。

二十八、在选民名单公布至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落户本市,未参加过本次选举的人员,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以在现户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十九、经苏州市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予以登记的选民,无须办理选民资格转移,其选民资格由相关选举机构通过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