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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16:41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镇人大、政府,各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各市代表小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2020年2月8日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决定》)和2月10日通过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将《省决定》及《市决议》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省决定》《市决议》的重要意义。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为实施最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执法支撑,为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及时作出相关决议,进一步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省决定》《市决议》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和相关物资的保障力度,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各区镇、街道要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防控工作;各村、社区要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监察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各机关团体组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全力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疫情防控各项义务。

三、加大监督力度,充分体现人大履职担当。各地人大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加强对《决定》《市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主动担当作为,支持各级各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协同做好疫情企稳后的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各项工作。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防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宣传《决定》《市决议》,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太仓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2月1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docx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