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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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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履职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4 15:33

20183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市人大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镇人大)和各代表小组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本选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代表小组组长,负责制定闭会期间的小组活动计划,开展学习、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和接待选民等活动,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不少于三次。代表小组应当做好代表参加活动的考勤和记录工作。

代表小组每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了解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视察中,市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市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镇人大和代表小组应当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就地视察活动。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时,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届任期内不少于一次;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一届任期内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代表小组组织或个人进行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形成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工作部门研究处理。接受报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代表反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下列方式,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一)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

(二)应邀列席原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参加原选区安排的进人大代表之家活动;

(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接待选民日活动;

(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进行个人走访等方式;

(六)采用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信息化方式。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一)在出席大会会议时,提出议案,对各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每位市人大代表一届任期内领衔或附议提出议案一般不少于一件;

(二)向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每位市人大代表一届任期内单独或者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不少于一件;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和镇人大反映;

(四)向上级人大代表反映;

(五)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应当建立本市各级代表之间的联系制度,并为代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提供服务保障,畅通代表了解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的渠道。

市人大常委会要完善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常委会领导要定期接待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同一定数量的市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市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知识。市人大代表一届任期内参加初任学习和专题学习累计不少于两次。市人大代表应当加强自学,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一届任期内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处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市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给予的报酬或者出资赞助。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以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