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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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调解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08 12:52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  顾敏范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刚才,我们听取了司法局顾潇军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人民调解法》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会前,我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一是在4月份,邀请了省司法厅基层处副处长徐永伟作了《人民调解法》的法制讲座。二是在分管领导张志明的带领下,进行了专题调研。与司法局领导进行了座谈讨论,并在陆渡镇召开了镇、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在市人民法院召开了有关的专业调委会和诉调、检调、公调对接等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下面,我根据专题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这一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一、我市贯彻《人民调解法》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社会建设确立为六项建设任务之一,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简称《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提高社会建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人民调解法》的贯彻落实。

  1.宣传广泛,贯彻迅速。《人民调解法》20108月颁布,201111日施行。我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把贯彻落实好《人民调解法》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一是及时征订学习资料,下发学习通知,做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人手一册,二是组织学习,市普法办将《人民调解法》列入2010年第四季度的党委中心组学法内容,作为党委中心组的重点学习内容进行了部署,市政府常务会议在12月底也对该法进行了书面学习;三是组织培训,分层次对分管区镇领导、部门领导、司法所长、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系统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领会好法律精神;四是启动了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信息化管理水平;五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人民调解法》,营造贯彻落实的氛围。

  2.基础牢固,推进扎实。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内部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处理机制。与司法、行政、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能更有效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我市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始终把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作为平安太仓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是健全网络,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体系。形成了覆盖市、镇、村三级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在全市各村(社区)建立了集综治、治保、外来人员服务管理、警务、矛盾纠纷调解等职能于一体的五位一体综治办。二是重在预防,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三是多措并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的作用,努力形成合力。重点做好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四篇文章,建立了多部门紧密型的联动联调机制。四是创新方法,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新途径。发挥律师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调节器减压阀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大调解机制建设的成效,为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人民调解法》颁布后,我市按照法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工作。今年3月,出台了《太仓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充实提高调委会建设。并逐步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市共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95个,有调解员5461名。其中,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镇(区)调委会9个,村(居)调委会155个,企业事业单位调委会12个,行业、专业调委会5个,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11个。

  3.求实创新,成效显著。几年来,在各级的共同努力下,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征地拆迁和补偿、企业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承包及流转、物业纠纷、消费纠纷、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村务管理、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的纠纷。据统计,仅2010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341件,调解成功232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以上。其中,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7件,阻止群体性上访事件24件。今年1-4月份,化解矛盾纠纷815起,其中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非正常死亡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9起,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调解法》的要求相比,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一是对《人民调解法》的解读上还存在差异。人民调解工作专业性和群众性结合上还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和落实中的差异性。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综合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兼职的调解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调解技能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之需要。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没有统一规范管理的专业调委会,具有自己小孩自己抱的特点,缺乏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四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需要加大。特别是经费的不足制约了基层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几点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法》的施行,对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只有有效化解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才能保证经济建设有个稳定的发展环境。因此,我们要以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1.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法》是去年8月才颁布,今年11日开始施行。江苏省、苏州市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条例,还缺少具体操作性规范。建议市政府组织力量,结合太仓的具体实际,制定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办法。把法律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做到在法律框架下有所工作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以求进一步规范。

  2.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议设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考虑到人民调解工作是平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商请市委政法主要领导领导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负责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包括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人员队伍建设、政策指导、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

  3.完善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对接。人民调解是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只有和其他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才能发挥更好的调解维稳效果。一是做好同公共调解的对接。如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充分发挥该类调解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协调能力强的优势,促使人民调解取得更好的实效;二是做好同各类社会调解的对接,充分发挥此类调解熟知风俗习惯、邻里乡情的特点,做到情理法相统一在调解工作中的灵活运用,而收到相应的成效;三是做好专兼职调解机制的对接,正确处理好调解人员专职和兼职的关系,专业性和群众性的关系,并逐步向专业化、专职化过渡,从而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效。

  4.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工作,也是一项公共服务。为保证这一公共服务良性健康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人、财保障。一是在机构编制给予相应照顾。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调解组织,然而我们太仓市和镇二级的矛盾调处中心是在大调解机制的实践中设立的机构,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已受到了上级相关领导的肯定。因此建议,明确这二级矛盾调处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二是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指导。只有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为进一步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打下扎实的基础。三是财政按年度核定相应的人民调解事业经费。我们建议,按照本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划拨市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主要用于人民调解事业的宣传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补贴,以及基层调解组织的考核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