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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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法》实施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1-12-08 12:52

市司法局局长  顾潇军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828日公布,自201111日起实施,为确保《人民调解法》顺利贯彻实施,我们结合太仓实际,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作为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创新形式、强化措施、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广泛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征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及相关学习资料,转发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人手一册,认真学习领会。市普法办将《人民调解法》列入2010年第四季度的党委中心组学法内容,作为党委中心组的重点学习内容进行了部署,市政府常务会议在12月底也对该法进行了书面学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该法进行了广泛报道,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二)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依法调解水平。先后组织各级调解员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举办的《人民调解法》培训班;邀请苏州市司法局专家来太,为两级调处中心主任、首席调解员和市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法》及调解实务的培训;启用了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各镇司法所按照市局的部署,分别举办《人民调解法》的培训班,落实对村(居)基层调解员的调解培训职责。

  (三)推进网络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一是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20113月,配合《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太仓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对人员、办公场所、标牌标识等做了统一规范;二是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设置。通过多种形式充实、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求在每个镇聘请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基层调解力量,市委有关文件还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深入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实效。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全省统一部署,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1-4月份,重点化解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和交通事故等疑难复杂矛盾纠纷815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非正常死亡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9起,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克服了人、财、物等方面的严重制约,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人民调解组织稳步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市共有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95个,有调解员5461名。其中,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镇(区)调委会9个,村(居)调委会155个,企业事业单位调委会12个,行业、专业调委会5个,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11个,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设立了调解组织,把调解服务延伸到基层第一线。

  (二)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预防和调解了大量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征地拆迁和补偿、企业改制、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各个方面。据统计,仅2010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341件,调解成功2326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9%以上。其中,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7件,阻止群体性上访事件24件,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市委市政府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治理活动.2010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民间纠纷1583件。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了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二是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村()调委会解决不了的纠纷,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的,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调解,有效地增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建立完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完善情况通报制度,特别是两会、国庆和世博会等敏感时期,针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和矛盾纠纷重点人员实行信息反馈报告制度;对一段时期比较突出的多发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出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为党委、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有效地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了依据。

  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别是对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不少制约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认识不足。在出现群体性纠纷和重大纠纷时,认为上访找信访、纠纷找法院、案子找公安的观点有着较大的影响。事实上,人民来访、法院、公安受理的民间纠纷,大部分会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造成了部分地区和部分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包括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停留在无专人、无实质性机构、无保障的三无状态。太仓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证廉洁执法工作的意见》太委发〔201035号文件第三款第8条中明确:各村(社区)设立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但是,经督查,基本没有落实,全市98%以上的村(居)人民调解员为兼职。

  (二)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健全。自家孩子自家抱,专业调委会建设有失公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200735号文件第二款第四条中明确:镇级应聘用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但全市各镇名义上配备的专职调解员共14个,实际上近50%是兼职的在岗人员;港区、新区、科教新城调委会建设存在盲区。在倡导经济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司法所的一些基本业务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尚是空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也不可能落到实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没有铺展到位,实际设立数量比例过低、工作开展不正常;村(居)调委会建设不规范。

  (三)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总体不高。《人民调解法》在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的法律含量越来越高,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目前我市调解人员普遍法律素质较低,文化结构、专业结构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调解技能较弱,很难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和调解协议的有效。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严重不足。《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从我市情况看,2010年前每年列入市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经费只有6万,已经远远不足以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支付人民调解的指导经费、业务经费、调解员培训经费和补贴经费,全市绝大部分的调委会和调解员的经费都未落实。经费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五)专业调委会的衔接指导很不规范。我市的专业调委会都是由各有关部门组建,人员由部门在社会上临时聘用,报酬由部门自行解决,没有统一标准,作为业务指导的司法行政机关在落实上级布置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建设和业务要求时鞭长莫及、业务统计等较难掌握。

  四、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已于今年1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调委会的设立组成、调解员的产生以及经费的保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发展的关键问题。为此,要继续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正确理解并全面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是抓住影响工作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

  (一)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基层基础,构建完善的调解组织网络。

  1.规范调解人员配置。争取尽快获得市编办同意编外用工要求,建立一支熟悉业务、调处能力强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包括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调解志愿者、调解信息员在内的调解组织。

  2.完善组织网络建设。一是要根据老新村(传统村居)、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外来人口较多社区四种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二是要稳步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三是要逐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联合调解工作室、大型企业、外资企业调解室、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以及行政辖区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形成完备的组织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指导管理,选优配强人民调解队伍。

  1.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建设。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员职称评定制持证上岗制等做法,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识水平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

  2.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重点抓好新任村居调委会成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每年一次的两级调处中心主任、首席调解员和市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年度培训、负责对辖区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时间不少于3天。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授课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强化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组织专业法律工作者队伍挂钩帮扶基层村(居)调委会,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4.培养和造就一支娄城老娘舅队伍。组织开展评选命名首批娄城老娘舅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三)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打造人民调解工作亮点。

  1.加强市、镇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年内市级调处中心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不少于60件,按照上级要求,争取列编为事业单位。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联席会议每月一次,由政法、综治委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人社局、住建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各镇相应建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3.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与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人社局、住建局等矛盾多发部门的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在工作程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对接;建立人民调解介入政府信访机制,引导上访人员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对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

  4.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人民法院(法庭)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实现全市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联动调处机制的全覆盖;建立人民调解参与刑事和解机制,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四)提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加大专项经费的保障力度。

  1.建立市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保障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经费等;保障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聘用各行业专职人民调解员;保障人民调解员困难救助和抚恤优待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员困难救助、抚恤优待等开支。

  2.规范镇级人民调解经费保障要求。落实镇(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报酬;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兼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采用以案定补的办法,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调处结果、台账案卷质量等给予奖励。

  3.推动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办案补贴由企业自行解决,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平安单位创建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各个层面,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在此,我衷心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行政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更希望各位领导多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相信我们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能够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创新思路、扎实工作,为创建平安太仓、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